关于《昆都仑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政策文件,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以实现昆都仑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全面覆盖,形成齐抓共管良好格局为目标起草本清单。
二、主要内容
《昆都仑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分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涉及各级党(工)委5条、区政府8条、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7条职责。第二部分为区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涉及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等6家单位共计26条职责。第三部分为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涉及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条、城建环资农牧工委4条职责。第四部分为区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涉及区政府办、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委等22家单位共计156条责任。第五部分为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责任,涉及区人民法院有3条、区人民检察院有5条职责。第六部分为驻区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涉及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等10家单位53条职责。第七部分为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