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都仑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政策文件,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实现昆都仑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全面覆盖,形成齐抓共管良好格局为目标起草本清单。

、主要内容

昆都仑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部分。第一部分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涉及各级党(工)委5条、区政府8条、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7条职责。第二部分为区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涉及委监委机关、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等6家单位共计26条职责。第三部分为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涉及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条、城建环资农牧工委4条职责。第四部分为区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涉及区政府办、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委等22家单位共计156条责任。第五部分为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责任,涉及区人民法院有3条、区人民检察院有5条职责。第六部分为驻区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涉及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等10家单位53条职责。第七部分为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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